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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保字第111号

王玉锋与马国庆、杨娟民间借贷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所属地区
灵武市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玉锋,马国庆,杨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保字第111号申请人王玉锋,男,1960年9月22日出生,回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申请人马国庆,男,1977年年12月25日出生,回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申请人杨娟,女,1983年11月1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申请人王玉锋与被申请人马国庆、杨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杨娟位于灵胡路东侧灵武市郝家桥镇郝家桥中心村北侧(东靠农场渠,南靠郝家桥镇综合整治安置区)土地使用权。申请人向本院提供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王玉锋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杨娟位于灵胡路东侧灵武市郝家桥镇郝家桥中心村北侧(东靠农场渠,南靠郝家桥镇综合整治安置区)土地使用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生军

代理

审判员  李 霞

代理

审判员  王 亮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晓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