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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执民字第850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张金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萧执民字第8501-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农支行与被执行人杭州博杰卫浴有限公司、杭州联佳化纤有限公司、浙江比奇厨卫设备有限公司、杭州比奇洁具有限公司、浙江比奇电梯有限公司、杭州比奇进出口有限公司、比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比奇实业有限公司、张金美、项江、倪文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的(2014)杭萧商外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农支行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萧执民字第850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睿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剑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