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1149号
申请执行人:汪金枝,女,194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岳西县。
被执行人:王中水,男,197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岳西县。
被执行人:杨希望,男,198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岳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金枝与被执行人王中水、杨希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王中水外出无法联系,杨希望与汪金枝达成了和解协议,同时汪金枝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岳民一初字第004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芮泽青
审判员 严贤柱
审判员 祝升龙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轶然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