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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汽开执字第148号

韩涛与吉林省沃伦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涛,吉林省沃伦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汽开执字第148号申请执行人韩涛,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吉林省沃伦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姝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项岩,该公司行政部主任。申请执行人韩涛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沃伦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汽开劳人仲字(2015)第15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8月6日作出(2015)长汽开执字第14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吉林省沃伦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448.6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该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汽开劳人仲字(2015)第15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盛雅梅

审 判 员 张少杰

代理

审判员 李      书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晓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