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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长经开民初字第02735号

长春博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康卫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长春博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康卫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长经开民初字第02735号

原告:长春博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迟贵,该公司总经理。诉讼代理人:何瑞莲,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被告:康卫国,男,汉族,地址: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长春博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康卫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孙 烨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陶海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