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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执字第0139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六安市旺发上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正祥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六安市旺发上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正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1398号申请执行人:六安市旺发上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被执行人:杨正祥,男,汉族,1962年12月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4)六民二终字第0021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正祥银行存款266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杰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付绪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