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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剑执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刘妹荣诉张海平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妹荣,张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剑执字第117号申请执行人刘妹荣,女,1973年3月2日出生,苗族,剑河县人.被执行人张海平,男,1972年9月27日生,苗族,剑河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妹荣申请执行张海平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海平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尚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将执行情况反馈后,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同时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剑河县人民法院(2011)剑民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应武审判员  黄万林审判员  王斌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昭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