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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知民初字第1268号

原告刘咏阁诉被告郑州市图书城环宇书店、北京天凡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当事人
刘咏阁,郑州市图书城环宇书店,北京天凡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知民初字第1268号原告刘咏阁,男,1959年2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俊楠,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晓龙,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图书城环宇书店。被告北京天凡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邵琼。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咏阁诉被告郑州市图书城环宇书店、北京天凡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咏阁2015年12月24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咏阁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咏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咏阁负担。

审 判 长  王富强

审 判 员  龚 磊

代理

审判员  祝正涵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雅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