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知民初字第1268号原告刘咏阁,男,1959年2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俊楠,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晓龙,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图书城环宇书店。被告北京天凡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邵琼。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咏阁诉被告郑州市图书城环宇书店、北京天凡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咏阁2015年12月24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咏阁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咏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咏阁负担。
审 判 长 王富强
审 判 员 龚 磊
代理
审判员 祝正涵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雅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