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1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重庆明洲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邓泽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明洲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邓泽强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10020号原告重庆明洲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上什字东路181号,组织机构代码66357405-6。法定代表人谭治禄,该公司经理。被告邓泽强,男,196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明洲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泽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明洲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王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