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让商初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宋学帅诉郭正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学帅,郭正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让商初字第590号原告宋学帅,男,1986年9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郭正军,男,1991年11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学帅与被告郭正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学帅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学帅以无法找到被告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学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学帅负担。审 判 长 张宏伟代理审判员 张 蕾人民陪审员 李胜钊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永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