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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让商初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宋学帅诉郭正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学帅,郭正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让商初字第590号原告宋学帅,男,1986年9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郭正军,男,1991年11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学帅与被告郭正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学帅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学帅以无法找到被告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学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学帅负担。审 判 长  张宏伟代理审判员  张 蕾人民陪审员  李胜钊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永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