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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执字第161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闫志军、方世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闫志军,方世娟,宋成海,徐以山,付廷艳,宋作元,王增明,宋成文,申忠花,王增海,宋作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法执字第161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龙泉南路31号。法定代表人郭生业,理事长。被执行人闫志军。被执行人方世娟。被执行人宋成海。被执行人徐以山。被执行人付廷艳。被执行人宋作元。被执行人王增明。被执行人宋成文。被执行人申忠花。被执行人王增海。被执行人宋作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上列被执行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执行期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2014)临商初字第1682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建伟审 判 员  王金科人民陪审员  衣明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巨荣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