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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襄民初字第2141号

原告鲁某某诉被告贠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鲁某某,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襄民初字第2141号

原告:鲁某某,男,1940年10月1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闫金木,男,1048年5月14日生,汉族。

被告:贠某某,男,汉族,1944年3月6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汉族,1972年4月1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某诉被告贠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某某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享有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鲁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 欢

人民陪审员  崔小惠

人民陪审员  杨 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金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