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襄民初字第2141号
原告:鲁某某,男,1940年10月1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闫金木,男,1048年5月14日生,汉族。
被告:贠某某,男,汉族,1944年3月6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汉族,1972年4月1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某诉被告贠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某某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享有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鲁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 欢
人民陪审员 崔小惠
人民陪审员 杨 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金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