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民初字第2162号
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
负责人:胡志强。
委托代理人:胡平。
被告:周仙君。
被告:王林德。本院在审理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与被告周仙君、王林德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合理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收取25元,由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牟宇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
书记员 梁益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