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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申字第327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侯北仓、陈志强与侯北仓、陈志强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侯北仓,陈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申字第327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侯北仓。委托代理人:田若激,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磊,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志强。再审申请人侯北仓因与被申请人陈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西高院)作出的(2015)晋民终字第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侯北仓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审法院认定“从侯北仓提供的和陈志强之间相互发的短信内容看,不足以认定该款属于赌博借款,侯北仓也无其他证据予以充分证实”严重缺乏证据证明。(二)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二审开庭后一周内,侯北仓提交了反驳陈志强陈述的有关证据,其中,①《转包协议》可证明山西昌驰实业有限公司与山西省人民政府驻珠海办事处于2004年6月1日订立《承包合同书》,其作为乙方的全部权利与义务于2008年5月转让给了第三人,珠海办事处主任张纲签字同意;②《山西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珠海办事处”》网页证明张纲至今仍担任珠海办事处主任,并有班子成员的职务、分工及办事处的电话、传真、地址;③山西昌驰实业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则证明侯北仓是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二审没有开庭质证侯北仓提交的反证证据,却认定“侯北仓也无其他证据予以充分证实”属于赌博借款。(三)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首先是自由心证过于随意。其次,开庭后侯北仓提交的反证证据,二审法院不采纳、不质证,是适用民事诉讼法律的错误。最后,二审法院违反了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综上,请求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陈志强提交意见称:(一)陈志强与侯北仓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双方的借贷关系客观存在,且系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陈志强的合法债权应依法受到保护。(二)陈志强与侯北仓之间的债务并非“赌债”,侯北仓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双方的债务是“赌债”,一、二审法院对该部分事实的认定完全正确。(三)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合法管辖权。(四)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本院认为:原一、二审判决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收款收据》及其往来短信等,认定双方成立借款关系,依据充分,并无不当。侯北仓虽然主张案涉欠款系赌债,但其并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侯北仓提供的和陈志强之间相互发的短信的内容不足以认定该款属于赌博借款亦无不当。一、二审判决侯北仓偿还欠款及利息,适用法律正确。从侯北仓申请再审主张的未经质证的证据看,其主张的相关证据所要证明的事项与本案并不存在直接的关联性,即使其证明力成立,亦不足以证明案涉欠款系赌债。二审法院也未对侯北仓主张的未经质证的证据所要证明的事实作出认定,故亦不存在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情形。综上,侯北仓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侯北仓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任雪峰代理审判员  成明珠代理审判员  朱 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丁 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