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193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徐向娜与李纪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向娜,李纪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1937-1号原告徐向娜,女,汉族。被告李纪显,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向娜诉被告李纪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向娜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李纪显的豫P×××××号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徐向娜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车主为被告李纪显的豫P×××××号小型轿车一辆。被告李纪显可以使用该车辆,但不得转让、变更车辆所有权、不得设定权利抵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马新富审判员 罗红艳陪审员 李长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翠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