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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0934-2号

郭锋与唐月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锋,唐月波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934-2号

申请执行人:郭锋,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

被执行人:唐月波,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本院在执行(2015)南执字第0093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唐月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南执字第00934号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俞希忠

审判员  谢 强

审判员  杭 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宗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