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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渑执字第1264号

崔永锋申请执行陈伟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崔永锋,陈伟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1264号申请执行人崔永锋,男,1973年12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渑池县。被执行人陈伟奇,曾用名陈三娃,男,1968年5月4日生,汉族,原籍渑池县,现住渑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渑民初字第188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崔永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伟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经查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渑民初字第1886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留锋

审判员  邵红伟

审判员  赵小锁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书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