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执字第95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蔡传明与张强、吴润玲保证合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传明,张强,吴润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959号申请执行人蔡传明。被执行人张强、吴润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传明与被执行人张强、吴润玲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强、吴润玲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蔡传明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蔡传明申请执行标的22433.2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青县人民法院(2014)高商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蔡传明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保光审判员 宋 杰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