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1327-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陵县支行,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
被执行人:茅杭林,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2015)南执字第01327-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茅杭林在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太丰分理处的存款,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茅杭林在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太丰分理处的存款人民币65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杭 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宗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