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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开执字第228号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张海波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张海波,张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开执字第2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高粱桥斜街59号院。法定代表人刘明志,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海波,男,1995年9月10月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康保县。被执行人张明,男,197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康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我院强制执行回执行款25572元,剩余3430元申请人放弃继续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张开商初字第74号民事调解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志海

审判员  张雁东

审判员  肖丽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泽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