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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濮中法行终字第00122号

濮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濮阳市公用事业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8-04-20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濮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濮阳市公用事业局,濮阳县博远天然气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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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濮中法行终字第00122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濮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金堤路中段***号。法定代表人陈国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新颖,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双林,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市公用事业局。住所地,濮阳市昆吾路***号。法定代表人王中怀,局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濮阳县博远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县柳屯镇安阳首站院内。法定代表人薛克许,董事长。

上诉人濮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因特许经营权协议一案,不服华龙区人民法院(2014)华法行初字第15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撤销华龙区人民法院(2015)华法行初字第159号行政判决;发回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许广慧

审判员  贾向阳

审判员  葛传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