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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282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中山越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瑶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越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瑶华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2828号原告:中山越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石岐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赖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鑫、谭唯聪,均系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瑶华,女,汉族,住中山市东区,公民身份号码×××2789。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越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瑶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4日以原、被告庭外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越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6919元,余款6869元由本院退回原告),由原告中山越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文辉审 判 员  杨海芳人民陪审员  邓杏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钟晓云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