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牧民一初字第133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陈仁道、刘照凤等与河南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少林寺至新乡管理处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仁道,刘照凤,陈某甲,陈某乙,河南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少林寺至新乡管理处
案由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牧民一初字第1335号原告陈仁道。原告刘照凤。原告陈某甲。原告陈某乙,原告陈某甲、陈某乙法定代理人暨原告段利花。五原告委托代理人刘照东,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少林寺至新乡管理处,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开大道18号。法定代表人魏培洲,处长。委托代理人齐天元、卫元江,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陈仁道、刘照凤、陈某甲、陈某乙、段利花诉河南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少林寺至新乡管理处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仁道、刘照凤、陈某甲、陈某乙、段利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50元,减半收取为14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吴继伟审 判 员 张孝群人民陪审员 李 瑾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苗亚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