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民一初字第2838-1号之一原告郭学武,男,196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莘县电业公司职工,住莘县。被告石子龙,男,197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莘县发改委干部,住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学武与被告石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石子龙的工资予以冻结,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所提供的财产担保合法、有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石子龙的除每月留足其生活费800元外的全部工资予以冻结,直至累计额260000元为止。冻结期间不得改变现有工资账号:。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本次冻结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善林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小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