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601号申请执行人肖相君。被执行人北京怀柔前安岭铁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强,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3)怀民初字第04349号肖相君与北京怀柔前安岭铁矿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强制执行执行案款56647元,尚有84049元未执行。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怀柔前安岭铁矿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怀柔前安岭铁矿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鉴于本案被执行人北京怀柔前安岭铁矿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肖相君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怀柔前安岭铁矿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洪日
代理
审判员 仇洪山
代理
审判员 周 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晓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