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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初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焦万军与洛阳润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万军,洛阳润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初字第724号原告焦万军,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文杰,洛阳市涧西周山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洛阳润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涧西区景华路17号。法定代表人陈旭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浩昱,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万军诉被告洛阳润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为拆迁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万军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万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万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焦万军��担。审判员  刘红坡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静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