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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184号

黄文刚与东莞市伟来食品有限公司、广州田美润福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黄文刚,广州田美润福商业有限公司,东莞市伟来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184号

原告:黄文刚,住广州市花都区。

被告:广州田美润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立斌,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赵晓文,该公司员工。

被告:东莞市伟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曾浣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淦家珍,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媛媛,该公司职员。

原告黄文刚诉被告广州田美润福商业有限公司、东莞市伟来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文刚于2015年4月14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田美润福商业有限公司、东莞市伟来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文刚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田美润福商业有限公司、东莞市伟来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文刚撤回对被告广州田美润福商业有限公司、东莞市伟来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文刚负担。

审 判 长  徐韵琪

人民陪审员  黄玉芬

人民陪审员  姚玉娥

二〇一五年四月××日

书 记 员  骆雪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