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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执字第69号

于海英、王亚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海英,王亚军,王进文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桥执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于海英,女,196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被执行人王亚军,女,197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被执行人王进文,男,197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被执行人王亚军,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蒙古族,住承德市双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海英与三被执行人王亚军(女)、王进文、王亚军(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的(2014)双桥民初字第6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海英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依法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因三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经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亦未发现三被执行人王亚军(女)、王进文、王亚军(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申请执行人于海英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回执行申请,自愿请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于海英发现三被执行人王亚军(女)、王进文、王亚军(男)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恩伟

审判员  吕文胜

审判员  范海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吉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