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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执字第1892号

魏慧军与刘红伟、张彩萍、翟战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魏慧军,刘红伟,张彩萍,翟战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1892号申请执行人魏慧军,男,汉族。被执行人刘红伟,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彩萍,女,汉族。被执行人翟战营,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密民二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魏慧军诉刘红伟、张彩萍、翟战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在本案审理期间,依据(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06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2月6日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翟战营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天泽街9号2号楼东2单元5-6层19号房产一处(产权证号:0901088591-1),于2015年3月13日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翟战营所有的豫A255**号汽车一辆。现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对前述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翟战营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天泽街9号2号楼东2单元5-6层19号房产一处(产权证号:0901088591-1)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翟战营所有的豫A255**号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卢俊杰

审判员  李江海

审判员  秦晓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岳红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