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初字第755号原告洛阳市置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丹城路9号院8幢1-502号。法定代表人杨建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卜春燕、仇忠明,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被告张玉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置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玉萍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市置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市置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市置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洛阳市置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红坡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静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