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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开民初字第882号

白学成与菏泽赛普食品有限公司、菏泽南华百味鲜食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白学成,菏泽赛普食品有限公司,菏泽南华百味鲜食品有限公司,上海赛普食品有限公司,倪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开民初字第882号原告白学成,男,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委托代理人孙占军,山东思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成,山东九洲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菏泽赛普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南京路北段华泽创业园内。法定代表人倪健,该公司经理。被告菏泽南华百味鲜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南京路北段华泽创业园内。法定代表人祝传随,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上海赛普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金匣公路769号5幢203室。法定代表人申江涛。被告倪健,男,1959年7月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学成与被告菏泽赛普食品有限公司、菏泽南华百味鲜食品有限公司、上海赛普食品有限公司、倪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学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00元减半收取3700元,诉讼保全费2520元,均由原告白学成负担。

审 判 长  荣晓雪

审 判 员  李 斌

人民陪审员  邵传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