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普执字第116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大连普兰店市支行,住所地普兰店市南山路94号。
法定代表人:张家鹏,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庞宏媛,隋长军系辽宁莲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长远,农民。(缺席)
被执行人:庄树德,农民。(缺席)
被执行人:兰孝国,无业。
被执行人:唐吉军,农民。(缺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大连普兰店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王长远、庄树德、兰孝国、唐吉军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普兰店市人民法��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普民初字第16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申请人再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普兰店市人民法院(2014)普民初字第16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新
审判员 徐 涛
审判员 赵山青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于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