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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州法执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洪兵申请执行巴中市秦川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兵,巴中市秦川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州法执字第670号申请执行人张洪兵,男,生于1972年8月,汉族,大专文化,住巴州区。被执行人巴中市秦川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苟素英,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巴劳人仲案(2015)14号仲裁调解书,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巴中市秦川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暂缓执行,待被执行人张雄兵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巴劳人仲案(2015)14号仲裁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巩 麟审判员 董全成审判员 王兆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远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复函南京市百下区人民法院:你院委托调查被执行人岳静财产一案,本院已立案,并已调查结束。现将调查材料邮寄给你们,请查收。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委托执行复函(2012)巴州法执字第7号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你院委托的关于黄有荣、梁汉贤、黄树萍、黄树峰申请执行李雨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委托执行书已收悉,我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李雨祥外出务工,下落不明,其在原籍无可供执行财产。现将调查的有关材料邮寄给你院,请查收。特此函告附:调查材料一份。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委托执行复函(2012)巴州法执字第13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你院委托的关于岳正崇申请执行何彪太离婚纠纷一案的委托执行书已收悉,我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何彪太外出务工,其在原籍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你院裁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何彪太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继续执行。特此函告附:调查材料一份。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委托执行复函(2011)巴州法执字第414号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你院委托的关于李国年申请执行刘道平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的委托执行书已收悉,我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刘道平已外出务工,下落不明,其在原籍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你院裁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刘道平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继续执行。特此函告附:调查材料一份。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委托执行复函(2011)巴州法执字第442号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你院委托的关于田云全、李小丽申请执行鲜正洪竞争能力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的(2011)游执字第276号委托执行函及其附件已收悉,我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鲜正洪已外出务工,下落不明,其在原籍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你院裁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鲜正洪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继续执行。特此函告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函)巴中市回风东路、北路沿河整治工程指挥部:本院受理成都高标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巴中市正兴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巴中市正兴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同意在“柳津名都”市政建设整体拆迁安置补偿款中优先支付。特函请指挥部对被执行人所有的“柳津名都”在拆迁安置补偿款中停止支付50万元。特此函告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函)巴中市回风东路、北路沿河整治工程指挥部:本院受理刘胜与赵思记、黄青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1年7月19日刘胜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对赵思记、黄青华所有位于巴州区回风东路砖混结构营业用房101.95平方米、住房133.33平方米予以查封。同年11月10日本院向指挥部送达了(2011)巴州法执字第505-1号执行裁定书,对赵思记、黄青华所查封的财产在拆迁安置补偿款中停止支付180万元。嗣后,双方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协议,目前该判决尚未生效,致使本案不能依法采取强制扣划冻结等措施。为了使回风东路、北路沿河整治拆迁改造工程顺利实施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及案件顺利执行。特函请指挥部停止支付责成保管赵思记、黄青华享有拆迁安置补偿款。待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或具有生效法律文书时予以执行。特此函告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委托执行复函(2011)巴州法执字第445号仪陇县人民法院:你院委托的关于张邦术申请执行钱戈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2011)仪执委字第296号委托执行函及其附件已收悉,我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钱戈外出务工,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住址不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你院裁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钱戈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继续执行。特此函告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委托执行复函(2011)巴州法执字第892号仪陇县人民法院:你院委托的关于侯俊申请执行钱戈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2011)仪执委字第297号委托执行函及其附件已收悉,我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钱戈外出务工,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住址不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你院裁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钱戈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继续执行。特此函告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委托执行复函(2011)巴州法执字第553号北京昌平区人民法院:你院委托的关于门红俊申请执行邱先凡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2011)京昌委执字第03827号委托执行函及其附件已收悉,我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邱先凡外出务工,下落不明,其在原籍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你院裁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邱先凡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继续执行。特此函告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委托执行复函(2011)巴州法执字第552号北京昌平区人民法院:你院委托的关于门红俊申请执行邱先凡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2011)京昌委执字第300号委托执行函及其附件已收悉,我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邱先凡外出务工,下落不明,其在原籍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你院裁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邱先凡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继续执行。特此函告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委托执行复函(2011)巴州法执字第551号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你院委托的申请执行人张长清、范正清、林星霖、高莉敏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巴中支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2011)通川执字第516号委托执行书及其附件,我院已收悉并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财保巴中支公司提出延期执行申请,称本次交通事故涉及多个受害人,多家法院,多个险种,现在仅(2011)通川民初字第1429号案件判决生效,其余多个诉讼尚未终结。为维护所有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漏算,须待本次交通事故所涉案件全部结束后方能理赔,并承诺所涉案件诉讼终结后积极履行保险理赔责任,建议你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所涉案件诉讼终结后再恢复执行。特此函告附:被执行人财保巴中支公司延期执行申请书。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委托执行复函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1年10月28日你院委托执行的函已收悉。本院在执行中按照贵院提供的被执行人吴毅、李琴地址、电话号码无法查找到下落。同时对借款抵押的汽车川YD22**也不知去向,不便采取变现措施,致使本案无法执行。建议贵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下落时再恢复执行。此函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委托执行复函(2011)巴州法执字第375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你院委托的关于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刘勇、李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1)浦执字第10847号委托执行函及其附件已收悉,我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勇、李婷已外出务工,下落不明,其在原籍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你院裁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刘勇、李婷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继续执行。特此函告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委托执行复函(2011)巴州法执字第358号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你院委托的关于李湘申请执行张建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2011)长执字第709号委托执行书及其附件已收悉,我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建平已外出务工,下落不明,其在原籍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你院裁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张建平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继续执行。特此函告附:调查材料一份。二○一一年十月十日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委托执行复函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你院委托我院调查被执行人王学民的财产情况。在调查过程中,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行踪,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执行财产。经电话与你院承办人联系,你院承办人告之不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及调查相关财产,故将调查函予以退回,请查收。特此函告二○一一年九月七日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委托执行复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你院受理被告杨超故意伤害罪连带赔偿附带民事纠纷一案委托我院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超在外服刑,父母年迈,且家中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建议你院将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0一一年九月五日附:巴中市巴州区水宁寺龙台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复函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贵院委托调查(2011)浙嘉执民字第40号候勇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中被告人候勇的财产状况,现将调查的有关材料邮寄给你院,请查收。二O一一年九月一日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委托执行复函(2011)巴州法执字第415号仪陇县人民法院:你院受理申请人吴应军与被执行人邱文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委托我院查询被执行人邱文茂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巴中市巴州区支行的帐户存款。现将查询结果函告你院,请查收。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联系人:熊绍柏联系电话:0817-723610313699680454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委托执行复函(2011)巴州法执字第377号宁强县人民法院:你院(2011)宁委执字第04号委托执行函已于2011年7月29日收悉。因被执行人高毅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印合路地址不详,不便查找到本人,致使本案无法执行。此案建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联系人:赵连明联系电话:0916-422132513891684398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委托执行复函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你院委托的关于陈炳海、陈勇兵申请执行罗洪炳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的(2011)邕委执字第2号委托执行函已收悉,我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罗洪炳已外出务工,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你院裁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罗洪炳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继续执行。现将相关的案件材料退回,请查收。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委托执行复函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你院委托的(2011)青羊执字第3号申请人成都市金鸿实业有限公司与何晓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件,被执行人何晓红已全部履行完毕,现复函给你院及时作结案处理。同时请及时解除对被执行人何晓红位于巴中市江北郑家街道文华公寓2栋2-3号房产的查封。特此函告二○一一年六月八日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委托执行复函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你院委托的关于潘廷明申请执行深圳市东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蔡志鸿、吕勇国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的(2011)深南法执字第905号委托执行函已收悉,我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深圳市东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提供依据已向你院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你院裁定本案执行终结。现将相关的案件材料寄回,请查收。二○一一年六月七日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函(2010)巴州法执字第36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荔浦县人民法院:本院于2010年8月16日以(2010)巴州法执字第364号委托执行书委托你院代为执行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巴中法民一终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至今你院未将该案的办理情况回复我院,现申请人四处信访,请你院尽快将该案的办理情况书面告之我院。特此函告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公告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执行力度、攻克执行难的指示精神,彰显人民法院执政为民、司法为民宗旨,保护债权人及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执行指挥中心”工作,提高执行快速反应能力,广泛、准确、快速了解、掌握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现将我院执行指挥中心财产线索举报电话公告如下:举报电话:0827-555****传真号:0827-5222026特此公告二○一一年元月十日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函(2010)巴州法执字第476号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本院于2010年11月1日以(2010)巴州法执字第476号委托执行书委托你院代为执行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10)巴州民一初字第84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至今你院未将该案的办理情况回复我院,现申请人四处信访,请你院尽快将该案的办理情况书面告之我院。特此函告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受托执行案件复函(2011)巴州法执字第207号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你院委托执行蒲正富、何瑞珍、蒲益佳、蒲益欢与戚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我院立案后,到被执行人戚斌的住所地巴中市巴州区梁永镇文合村进行执行,被执行人戚斌住所地村委会证明被执行人戚斌初中毕业后就随父母在外务工,一直没有回过家,且家中房屋等财产在2002年已抵偿了村上的提留款,被执行人戚斌在户籍所在地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特此回复函告贵院。附:1、巴中市巴州区梁永镇六合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2、对戚太红的调查笔录一份。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委托执行复函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你院关于郑德辉申请执行张芝凯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2011)番法委执字第052-1号委托执行函已收悉,我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芝凯长期在外务工,至今未归家,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你院裁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张芝凯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继续执行。现将相关的案件材料退回,请查收。二○一一年四月二日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委托执行复函双流县人民法院:你院受理张尚海、徐淑芳、夏艳萍、张欣鑫与赵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你院委托我院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波长期在外务工,至今未归家,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将相关的案件材料退回,请查收。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关于万义秀、冯志权申请执行巴中市南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执行纠错申请的复函万义秀:你于2011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的关于你与冯志权申请执行巴中市南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的《执行纠错申请书》已收悉。经审查,本案在执行中,你同冯志权于2008年11月26日与巴中市南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巴中市南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次性付给申请人万义秀、冯志权各项费用共计42000元(含补偿款21636.78元及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6058.30元,原申请方垫支执行费5000元,门市延期交付之迟延履行金及其他所有损失9304.92元)。此款被执行人自愿定于2008年12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且你们同意巴中市南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该款付清后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要求其支付任何费用。巴中市南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按协议履行完毕,本案已宣布执行完毕。鉴于上述情况,本院认为你申请中提到的门市面积出入问题,已不属本院执行解决的范围。特此函告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关于扣划协助执行人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通江二郎庙水库项目部帐户存款的复函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通江二郎庙水库项目部:本院在执行张英与四川宏年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实,四川宏年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通江二郎庙水库工程C1标段项目部于2009年11月2日签订了《通江二郎庙水库C1标段工程土石方工程施工机械租赁合同》,2010年5月15日四川宏年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通江二郎庙水库工程C1标段项目部签订了解除合同协议书,并办理了账务资金结算手续。通江二郎庙水库项目工程部应退还履约保证金50万元。2011年2月16日我院依法向你单位发出扣留保证金的(2011)巴州法执字第170号执行裁定书和(2011)巴州法执字第17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你部对应退保证金50万元表示认可无异议,尔后,我院执行干警于2011年2月25日前往通江二郎庙水库项目部扣划四川宏年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应领取的保证金50万元。你部周中杰同志并出示了严勇回复函件:“严勇表示同意法院扣划保证金50万元”。本院要求项目部周中杰同志于当日协助将此款划至巴中市巴州区财政国库支付中心账户,而周中杰同志提出必须要四川宏年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办理完善手续后才将此款划至法院指定账户,其主张于法无据。被执行人严勇应在你部退还的50万元保证金,系被执行人严勇的合法财产收入,人民法院有权冻结并扣划。同时,你部与四川宏年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早已办理了工程结算手续,故你部的不合理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亲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的规定,本院作出扣划执行裁定书,扣划四川宏年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在你部应退还的保证金50万元执行程序是合法的,并非给你单位造成负面影响及经济损失。二○一一年三月三日在承包通江二郎庙水库项目工程应退不履约保证金剩余部分50万元。于二0一一年二月十六日依法向你单位发出扣留保金的(2011)巴州法执字第170号执行裁定书和(2011)巴州法执字第17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再次前往通江二郎庙水库项目部扣划四川宏年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应领取的保证金50万。该部周中杰同志并出示了严勇回复函件:“严勇表示同意法院扣划保证金50万元”。执行法官要求项目部周中杰同志于当日协助将此款划至巴中市巴州区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帐户,而周中杰同志提出必须要四川宏年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办理完善手续后才将此款划至法院指定帐户。通江二郎庙水库项目部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扣划四川宏年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保证金50万元的执行程序是合法的,并非给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通江二郎庙水库项目部造成负面影响及经济损失。二O一一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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