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旅民初字第262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大连金华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苏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金华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苏某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旅民初字第2623号原告大连金华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秀贞,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兆信,辽宁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凤,辽宁杰仕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金华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苏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金华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共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