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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开执字第97号

陈建添与湖南湘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建添,湖南湘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岳建兵,杨素群,岳超,张跃南,贺德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开执字第97号申请人陈建添,男,汉族,1965年8月20日生,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湖南湘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132号农发行综合楼403号。

法定代表人:岳超,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岳建兵,男,汉族,1970年9月19日生,住江西省寻乌县。被执行人杨素群,女,汉族,1971年8月8日生,住江西省寻乌县,系被执行人岳建兵之妻。第三人岳超,男,汉族,1980年4月8日生,住湖南益阳市郝山区,系被执行人湖南湘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股东。第三人张跃南,男,汉族,1971年5月19日生,住湖南益阳市郝山区,系被执行人湖南湘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股东。第三人贺德强,男,汉族,1960年6月6日生,住湖南益阳市郝山区,系被执行人湖南湘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股东。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建添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湖南湘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岳建兵、杨素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岳建兵与第三人岳超、张跃南、贺德强均系被执行人湖南湘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股东和发起人,公司于2011年7月19日在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岳超,注册资本208万元,岳超认缴出资114.4万元,持股比例55%;张跃南认缴出资31.2万元,持股比例15%;贺德强认缴出资31.2万元,持股比例15%;岳建兵认缴出资31.2万元,持股比例15%;注册资金208万元在公司注册成立后的第三天即2011年7月21日就一次性地通过电汇全部转回给了注册代理。被执行人岳建兵与第三人岳超、张跃南、贺德强的行为系出资不实的行为。申请人申请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第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追加岳超为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岳超应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陈建添承担责任。岳超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陈建添清偿债务1144000元;

二、追加张跃南为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张跃南应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陈建添承担责任。张跃南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陈建添清偿债务312000元;

三、追加贺德强为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贺德强应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陈建添承担责任。贺德强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陈建添清偿债务312000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凌慧明

审 判 员  涂香斌

审 判 员  刘光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王一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