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4083号原告某某县原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刘斌,男,汉族。被告刘某某,男,汉族。被告张某某,男,汉族。被告牛某某,女,汉族。被告董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某某县原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刘某某,牛某某,刘斌,董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县原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县原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全部退还原告。
审判员 袁佩佩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亚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