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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04083号

某某商贸诉刘某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7-12-31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某某县原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刘斌,刘某某,张某某,牛某某,董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4083号原告某某县原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刘斌,男,汉族。被告刘某某,男,汉族。被告张某某,男,汉族。被告牛某某,女,汉族。被告董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某某县原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刘某某,牛某某,刘斌,董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县原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县原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全部退还原告。

审判员  袁佩佩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亚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