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1115号申请执行人张宏波,男,1977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双辽市辽西街西育委*组。被执行人徐秀林,男,1972年4月27日生,汉族,双辽人寿保险公司职员,住双辽市辽南街金鼎花园。被执行人王海艳,女,1973年9月6日生,汉族,双辽公路管理段职工,住址同上。张宏波诉徐秀林、王海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
二0一五年六月十五日作出了(2015)双郊民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徐秀林、王海艳偿还张宏波欠款53万元,案件受理费9100元,执行费7700元。判决书生效后徐秀林、王海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本次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双执字第11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玉福
审判员 郭 春
审判员 董 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肖 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