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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1115号

张宏波诉徐秀林、王海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宏波,徐秀林,王海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1115号申请执行人张宏波,男,1977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双辽市辽西街西育委*组。被执行人徐秀林,男,1972年4月27日生,汉族,双辽人寿保险公司职员,住双辽市辽南街金鼎花园。被执行人王海艳,女,1973年9月6日生,汉族,双辽公路管理段职工,住址同上。张宏波诉徐秀林、王海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

二0一五年六月十五日作出了(2015)双郊民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徐秀林、王海艳偿还张宏波欠款53万元,案件受理费9100元,执行费7700元。判决书生效后徐秀林、王海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本次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双执字第11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玉福

审判员  郭 春

审判员  董 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肖 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