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初字第95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尹兰容与尹显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决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兰容,尹显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双民初字第955号原告尹兰容,女,汉族,1958年3月26日出生。被告尹显祝,男,汉族,1950年7月10日出生。原告尹兰容与被告尹显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殷飞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兰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显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尹兰容诉称:2014年8月22日,被告尹显祝以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0万元,月利率2%,按季付息,到期还本。原告当日通过建设银行向被告打款20万元,被告向其出具借据,但被告没有按期支付利息,到期后也没有还本,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与原告见面。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被告尹显祝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利息6万元(顺延照计);2、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被告尹显祝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本院查明如下案件事实:尹显祝与尹兰容系朋友关系。2014年8月22日,尹显祝以投资需要资金为由,向尹兰容借款20万元,同时出具了《收据》,“今借到尹兰容20万元,借期6个月,月利率2%,每委度支付一次,借款人尹显祝”。尔后,尹兰容通过建行银行长沙金霞支行汇款20万元至尹显祝账户。2015年2月起,尹兰容多次催收,尹显祝拒不与原告见面,也没有支付借款,故尹兰容诉至本院,酿成纠纷。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汇款凭证、庭审笔录、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佐证,且这些证明材料均已经开庭审理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案争议焦点:被告尹显祝是否承担还款责任。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尹显祝向原告尹兰容借款2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该借条系双方���实意思的表示,借条内容合法有效。原告尹兰容已经履行相应的借款义务,被告尹显祝未还借款及利息是酿成本案纠纷的直接原因,应承担本案纠纷的全部责任。因原、被告约定了还款期限及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尹显祝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尹兰容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月利率2%,自2014年9月22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本案受理费2600元,由被告尹显祝承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殷飞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岳金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