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娄烦县人民法院p t ;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娄法执字第153号申请执行人高峰,男。被执行人陈芬,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娄民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陈芬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芬已交付全部执行款项,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娄烦县人民法院(2015)娄民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建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