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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中法立行终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贝曲发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贝曲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立行终字第1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贝曲发,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0411。上诉人贝曲发不服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珠香法立行初字第2号不予受理行政裁定,向原审法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贝曲发在原审中诉称:贝曲发于1984年起在珠海免税企业集团公司工作,任保卫科副科长,月工资人民币2380元,1994年退休,享受退休养老待遇,珠海免税企业集团公司每月向贝曲发支付退休养老金人民币2380元。2001年11月15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派一科长到珠海免税企业集团公司召开已退休职工会议,会上宣称:“珠海市政府决定停止公司经营,进行企业改制,公司需解散,要求已退休员工在五天内签领补偿金,逾期不领,后果自负”,贝曲发签领补偿金后,珠海免税企业集团公司即停止向其支付退休金及相关福利金。但贝曲发发现珠海免税企业集团公司并未解散,仍继续经营至今,效益逐年递增。贝曲发认为珠海免税企业集团公司并不属于政府文件规定的国企改制范围之内,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珠海免税企业集团公司是以企业改制,需解散为由,骗取贝曲发签名领取补偿金,改制程序违法。贝曲发遂诉请判令:1.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支付自2002年1月起停发的退休养老金及2001年12月起停发的退休福利金合计人民币86.28万元(暂计至2015年12月);2.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律师费人民币2万元;3.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滞纳金人民币25万元;4.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律师费人民币2万元。原审法院认为,贝曲发所提出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收案范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对贝曲发的起诉不予受理。上诉人贝曲发向本院提出上诉,要求:1.判令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支付自2002年1月起停发的退休养老金及2001年12月起停发的退休福利金合计人民币86.28万元(暂计至2015年12月,自2016年起,按月支付人民币4500元);2.判令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律师费人民币2万元;3.判令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本案诉讼费2万元;4.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承担滞纳金25元。理由为:其自1984年起在珠海免税企业集团公司(下称:珠免)处工作,任保卫科副科长,1994年自珠免处退休,珠免每月向其支付退休养老金人民币2380元。2001年11月15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派一科长到珠免召开2000年对吉大、拱北两免税商场解散职工后留下九位已退休职工进行处置的会议,并通知贝曲发参加,珠免在会上宣称:“珠海市政府决定停止珠免的经营,进行企业改制,珠免需解散,要求已退休人员工在五天内签领补偿金,逾期不领,后果自负。”贝曲发信以为真,被迫无奈签领补偿金后,珠免停止向贝曲发支付每月人民币1260元的企业退休养老金及相关退休福利待遇。贝曲发领取补偿补偿金后,发现珠免并未解散,仍继续经营至今,效益逐年递增。经查询资料,知悉,珠免曾以珠免字(2001)30号文向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申报:“对集团本部,(贝曲发退休前工作单位)关外免税店公司等二级公司进行管理架构调整。”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珠国经(2001)219号文件批复:“珠免内部组织架构调整属于企业内部管理的事,由你司原则自己决定。应制定职工安置方案报市职工安置办理服务中心审核后实施。”从上述两份文件可知,珠免并不属于珠府办(2001)80号文件所规定的国企改制单位,即珠免不是改制企业,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同珠免却以企业改制,需解散为由,骗取贝曲发签名领取“补偿金”,实为企业退休养老金月工资被限发60个月后停发。以达到不再向贝曲发支付企业退休养老金及相关福利待遇,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派的那位科长作解:“改制是要有部份人吃亏的,言下之意是要贝曲发接受被强制脱钩处置。贝曲发知悉上述情况后,多次要求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同珠免恢复支付退休养老金及其他相关福利待遇,但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同珠免均不予理睬。从上可知那次会议是专门处置2000年吉大、拱北免税商场撤销解散职工后对改制前已退休职工未进行处置,是进行对二商店已退休职工处理而召开的专门会议,但却通知还未进行“改制”申请的关前免税店公司和珠免本部前已退休的职工参会,一同被宣布“珠免解散,五天内签领补偿金,否则后果自负”。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皆同珠免的领导竟如此在大会上公开欺骗已退休职工,请法官明判。关前免税店公司,珠免本部的管理干部的95年前都是老免税的编制人员,95年后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接管后珠免未按免税与非免税两单位分别管理的组织原则管理,人员调动越界混乱,致2000年吉大、拱北二免税商场撤销后无法分清免税现非免税的已退休职工,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同珠免领导乱了套,将免税与非免税已退休职工一窝揣作脱钩处置,是违背免税企业授外事单位管理的有关规定。如今免税企业正常存在可见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同珠免将免税与非免税已退休职工一窝揣是违背国企对退休职工养老送终的有关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无依法监管珠免,已导致贝曲发自2001年12月起未能领取珠免本应支付的退休养老金及相关福利待遇,严重侵害贝曲发的合法权益。贝曲发认为,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企业改制,需解散为由,骗取其签名领取“补偿金”全过程,实属欺诈,事实上,珠免并无改制也无解散,仍继续经营。经济效益继续上升,珠免“填报市属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职工安置方案”,对退休多年的贝曲发无填入表中供审核批准,程序违法。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丧失监督管理职责,应负不依法行政,不作为的责任。赔偿贝曲发被强制脱钩后的损失和诉讼费。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行政诉讼必须针对具体的行政行为,该法第十二条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八类。本案中,贝曲发的诉请是要求珠海国资委支付养老金等,该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当不予受理。根据贝曲发起诉状所述事实,系国企改制中发生的纠纷,此类纠纷应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政策规定统筹解决。综上,原审裁定不予受理贝曲发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上诉人贝曲发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春杉审判员  杨晓兰审判员  乌云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淑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