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敦执字第138号申请执行人秦守礼,男。被执行人范长松,男。被执行人王琳,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守礼与被执行人范长松、王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唯一可供执行财产房屋已经处理完毕,与另案当事人共同分配,剩余部分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后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敦民初字第292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武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宋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