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四字第1156号申请执行人刘柏林,农民。被执行人杨爱明,农民。申请执行人刘柏林与被执行人杨爱明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的(2015)玉民初字第167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宝江
审判员 尹建军
审判员 樊广全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葛丽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