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2009号
申请执行人:张成军,男,汉族,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张西水,男,汉族,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曹飞,男,汉族,住茌平县。张成军与张西水、曹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茌民一初字第11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0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联动银行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查询结果没有存款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茌民一初字第11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本案的执行,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崔永涛代
审判员 周 民代
审判员 王树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