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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金民终字第1621号

刘炽波、刘兆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8-09-26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炽波,刘兆钳,邓转娣,徐惠芝,李燕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金民终字第16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炽波,男,197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兆钳,男,195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系上诉人刘炽波父亲。

上诉人(原审被告):邓转娣,女,195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系上诉人刘炽波母亲。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惠芝,女,197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原审

被告:李燕霞,女,198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系上诉人刘炽波妻子。

上诉人刘炽波、刘兆钳、邓转娣因与被上诉人徐惠芝、原审被告李燕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5)穗花法山民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刘炽波、刘兆钳、邓转娣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按上诉人刘炽波、刘兆钳、邓转娣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谢欣欣

代理

审判员  吴 湛

代理

审判员  汪 婷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晓婷张傲情邓少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