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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刑初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张某甲犯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淮刑初字第00147号公诉机关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农民。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2年3月13日被监视居住,2012年3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20日再次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闫怀国,江苏昊震翰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周峰(实习),江苏昊震翰律师事务所律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诉刑诉(2015)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海芹、贾洪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8月17日申请延期审理,2015年9月17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淮安市淮阴人民检察院指控,1992年,魏某甲(另案处理)利用华某某创立的“灵灵教”被处理之际,歪曲《圣经》,宣扬自己是耶稣的儿子“约瑟”,自立为“约瑟新王”,称神灵已经降落在自己和妻子张某乙(另案处理)身上,二人合为一体,就是“神”,作“牧人”在人间“寻找另外一群羊”来推进“神的六千年工程计划”,“约瑟家”是第三代“真耶稣教会”;并宣称2000年世界会毁灭,只有信奉“约瑟家”的人才能脱离苦难、进入天堂;制定“55条律法”,要求信徒自查,并鼓励信徒缴纳“奉献款”赎罪,以此来吸引、欺骗他人加入“约瑟家”教会。魏某甲和张某乙是“约瑟家”教会的最高权力者,向下根据不同地区信徒人数多少设立大、中、小片片长、组长,发展并管理信徒。魏某甲、张某乙创立“约瑟家”后,在淮安、昆山、上海等地传播,信徒达上千人。2000年没有出现“神降毁灭性硫磺火的大日子”,魏某甲于2001年又号召信徒“财产归集体”,带资进“乐园”进行集中“修造”,并在昆山建造人间天堂--“葡萄园”。后在昆山、上海等地兴建服装加工、工程建筑、种植养殖、餐饮服务、市场贸易等经济实体,所有“葡萄园”实体都属于“约瑟家”教会,由魏某甲统一管理,后又分设工业部、农业部、服务部等部门,在各部门设立大、小“人心”,建立“人心”管理体系,对信徒进行“约瑟家”思想灌输和精神控制。魏某甲、张某乙还在“约瑟家”内部进行婚配,并让男方信徒缴纳5000至20000元不等的婚姻保证金;还制定“20条律法”,要求信徒进行查考,对违反者进行禁食、停工、开除等处罚,并鼓励信徒以“奉献祭”、“赎罪祭”等形式缴纳钱款,从而实现以教聚人、以商养教和聚敛钱财的目的。2006年,魏某甲、张某乙因利用迷信骗取钱财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刑入狱,在服刑期间,魏某甲通过带口信和写书信以及指派代理人等形式,继续对“约瑟家”组织及信徒进行指挥控制。被告人张某甲(与魏某甲系子舅关系)于2001年进入“约瑟家”组织所属的昆山“葡萄园”种养基地。2011年1月,受魏某甲指派成为“葡萄园”负责人,并于2011年3月被魏某甲“封”为“万代国舅”。被告人张某甲在任昆山“约瑟家”组织及“葡萄园”负责人后,积极听从并认真执行魏某甲从狱中通过书信、口信发出的指令,对“约瑟家”组织及信徒进行管理、指挥和控制。2011年3月,被告人张某甲对信徒宣传:昆山将有大灾难和核战争发生,“约瑟家”信徒只有赶在阴历8月15之前到达西藏进“方舟”才能躲避灾难,对信徒进行欺骗和控制,并安排人员对昆山等地“葡萄园”企业进行关停、变卖,同时安排“约瑟家”信徒向新疆、西藏迁移,共有千余名信徒跟随迁移。在新疆、西藏等地,被告人张某甲安排“人心”左某甲等人对信徒宣传魏某甲信件,并安排留守在昆山的张某丙、刘某丙等人将魏某甲信件录入电脑,通过网络发送给在新疆的姜某乙、左某甲等人进行编辑整理。上述资料均为约瑟家组织成员在新疆、西藏学习及国内外传教的资料。2011年6月,被告人张某甲在新疆组建了以张某丙、薛某甲、李某甲为队长,每队20人左右的国外传教队,前往伊朗、泰国、韩国、印度尼西亚、印度等国传播整理好的“万国宗教争霸要求”、“万教合一(归约瑟家)、”“末日前后方舟”、“特大喜讯”等“约瑟家”宣传资料。2011年8月,被告人张某甲又在西藏组建了由刘日林、王某甲、徐某、杨某甲为队长,每队30人左右的国内传教队,到国内西北、西南、东北、东南等地散发整理好的“特大喜讯”等“约瑟家”宣传资料。被告人张某甲利用“约瑟家”组织资金为上述传教活动提供经费约200万元。其中,张某丙等人在伊朗、泰国传播“约瑟家”资料达4000余份。2011年9月,被告人张某甲在得知去东北传教人员被公安机关查获后,销毁魏某甲信件(原件)并遣散在西藏、新疆的“约瑟家”信徒,指示“约瑟家”组织管理人员姜某乙和刘某丙将“约瑟家”组织资金、资料进行转移藏匿,后被公安机关查获,查扣资金人民币54064216.49元、黄金2100克以及位于江苏省洪泽县天水弘浦幸福广场的C5幢109号门面房一套。经淮安市公安局审定,“约瑟家”宣传资料属邪教宣传品。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组织、利用邪教组织,散布迷信邪说危害社会,破坏国家法律实施,其行为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告人张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0条第1款、第25条第1款、第67条第1款之规定定罪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表异议,未提出辩解意见。被告人张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甲系自首,且主观恶性不深,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2011年12月13日,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经庭审示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一)“约瑟家”邪教组织性质1、未到庭证人魏某甲证言:我以前拜灵灵教创始人华某某为师,1989年他被判刑三年。1992年,我自己创办了真耶稣(约瑟家)教会。神就在我身上,我是神的儿子,我妻子张某乙是千万人之母。我负责讲悟性,张某乙负责唱灵歌,我们两个合二为一。我和张某乙通过给人看病、打工等方式对外传教,到2000年时,约瑟家的信徒大约有十万人。我和张某乙是约瑟家的最高领导人,我们的话具有最高权力。最高领导人下面是全权总管,全权总管下面是大片长,接下去是中片长、小片长,小片长下面是代点人。全权总管和大片长由我任命,其他人由全权总管任命。约瑟家信徒都要缴纳奉献款,为自己赎罪,我对信徒宣称2000年世界会毁灭。但是2000年世界没有毁灭,我就告诉信徒神赐福给第7日,天堂降到地上了,我们要建造天堂,天堂就是葡萄园。在现实中就是办企业,赚钱养人,信徒就把钱拿出来开始办企业。进入葡萄园的信徒要交2000元的保证金,实质是我们控制他们在葡萄园长期干活的一种保证,而且便于我们控制他们。我负责葡萄园全面事务。我们用神灵的启示来管理和控制葡萄园的人,并和所有员工约法:三个有保障、四新四靠、四爱四不。后来我还逐步规定了一些规矩,具体有:抄《圣经》、受皮肉之苦、停工、修造、开除、不准在规定时间之外谈恋爱、不准未婚同居、对人进行侦查处理。我在信徒之间进行婚配,还要收取婚姻保证金。约瑟家是我创立的,收取奉献款、信徒之间婚配、制定内部处罚条款都是我和张某乙决定的。葡萄园中所有企业的股东、法人都是假的,所有不动产也都是挂名,都是葡萄园的,而不是某个人的。葡萄园是神交给我们夫妻俩全权负责管理。约瑟家的财产都归神,我有权支配。2、未到庭证人张某乙证言:1992年,我和魏某甲都是信华某某的,后来华某某被判刑。魏某甲创立了约瑟家,说他得到神的启示,是神的儿子。他给我施洗,说神的能力给我了。约瑟家信徒一般称我们哥哥、姐姐。我教信徒唱灵歌,指挥人心对信徒进行管理。信徒和人心负责人会上缴的奉献款,我和魏某甲可以决定奉献款的使用。后来魏某甲开始建立葡萄园企业,在企业里,信徒要缴纳赎罪款、婚配和保证金。3、未到庭证人魏某乙、卞某、张某丙证言:证实约瑟家组织是魏某甲创立的,他自封为神,他妻子张某乙与魏某甲是一体的神。约瑟家组织内分为几个层次,魏某甲、张某乙是第一层,史潮龙、魏某乙是第二层,第三层是队长,下面还有大、中、小片长、代点人、信徒。约瑟家内设有人心,负责信徒的思想控制。2001年,魏某甲说的世界末日没有来,他就要建立葡萄园,信徒进入葡萄园就可以得福气,有生命、婚姻、经济三个保障,信徒入园都交钱的,之后就建立了很多葡萄园企业。约瑟家要求信徒缴纳奉献款、赎罪款、婚姻保证金,包括葡萄园企业在内的所有资金都是由魏某甲管理,只有他一个人可以支配。约瑟家有一系列教义,新20条律法,大集体100条律法,魏某甲自己编的歌曲等,这些都是要信徒学习,遵守的。如果违背了就要受到自省、停工处罚,如果认罪不好,还要送到外地农村去修养、强制劳动。4、未到庭证人薛某甲、左某甲、陶某、李某甲、杨某甲、徐某、王某甲、田某甲、丁某甲、程某甲、陈某甲、张某丁、王某乙、朱某甲、陆某甲、张某戊、吉某、王某丙、许某、李某乙、王某丁、季某、王某戊、张某己、谢某、孙某甲、熊某甲、顾某甲、程某乙、刘某甲、杨某乙、孙某乙、郑某、顾某乙、朱某乙、王某己证言:证实约瑟家组织是魏某甲创立的,他自称是神,约瑟家信徒都要学习圣经,还要学习魏某甲编写的教义。信徒要缴纳奉献款,婚姻保证金。2000年之后,世界没有毁灭,魏某甲号召信徒带资进入葡萄园,所有的葡萄园企业都受魏某甲领导,企业资产全部属于魏某甲一人。魏某甲宣称葡萄园是人间乐园,进入乐园的信徒就可以永生,他通过宣扬末世论来控制信徒。约瑟家内部设立人心,负责管理信徒的思想。(二)被告人张某甲在约瑟家组织变卖、西迁、传教过程中起组织、指挥、策划作用1、未到庭证人张某丙证言:2011年1月开始,魏某甲从监狱里面寄出很多信到昆山永业服装厂,主要内容是要求约瑟家信徒要走出去,将福音传遍万国,同时他预言将发生核战争,号召全球宗教联合起来,万教合一从而抵抗核战争,还预言2011年11月16日核战争将爆发,指出在西藏、美国和伊朗三个地方将有诺亚方舟,要信徒在灾难发生前进入方舟躲避,所有约瑟家及万教合一的信徒只有在2011年9月12日中午12点前受洗才可以进入方舟避难。魏某甲要求约瑟家成员将昆山等地资产处理或者转移到新疆、西藏等地,总负责人张某甲负责逐步将资产和信徒转移并进行重组和发展。我在张某甲安排下到新疆乌鲁木齐账目交给他,后来他又交给姜某乙处理,交接后,张某甲集合了3个传教队,大约60人,他给我们开会,安排国外传教事宜。三个队长是魏某甲在信中选定的,成员是各部门推荐后经张某甲同意的。张某甲要求我带领19名约瑟家信徒去伊朗进行旅游和宗教交流。我们带去了特大喜讯等资料,是有关于万教合一的,到伊朗后翻译成波斯文,然后打印、复印,之后到医院、基督教堂、清真寺发的,我们打印了有五千份左右,散发了四千多份。2、未到庭证人庄某斗、陶某、李某丙、张某庚、张某某证言:均证实在张某甲安排下跟随张某丙到伊朗、泰国散发约瑟家资料,总共散发了四、五千份。散发的都是魏某甲信件的内容,是张某丙电脑里保存的,带出国打印后在医院、街道上散发。3、未到庭证人顾某丙、李某甲、王某甲、丁某乙、姚某、马某、钱某、嵇某甲、陈某乙、周某、尹某、蔡某、嵇某乙、段某、朱某丙、项某、陆某乙、谭某甲、刘某甲、汤某甲、张某辛、李某丁、董某、陈某丙、王某庚、陆某丙、王某辛、汤某乙、田某乙、方某、薛某乙、谷某、姜某甲、刘某乙、王某己、李某戊、林某、熊某乙、谭某乙、张某壬证言:证实根据张某甲安排向新疆、西藏迁移,后在国内外传教的事实。4、未到庭证人卞某、薛某甲、左某甲、陶某、李某甲、杨某甲、徐某、王某甲、田某甲、丁某甲、程某甲、陈某甲、张某丁、王某乙、朱某甲、陆某甲、张某戊、吉某、王某丙、许某证言:证实2011年,张某甲根据魏某甲信件指示,安排昆山葡萄园企业关停、变卖,所有信徒都西迁进入新疆、西藏。在新疆、西藏信徒要学习圣经,还要抄写魏某甲信件。同时,张某甲安排人员在国内外宣传根据魏某甲信件整理的资料。组建了张某丙、薛某甲、李某甲为队长的每队20人左右的国外传教队;刘某某、王某甲、徐某、杨某甲为队长的每队30人左右的国内传教队。传教队就是宣传根据魏某甲信件整理好的资料。后来张某甲说传教出事了,让信徒都回去,大家就都散了。5、未到庭证人熊某乙、杨某丙、葛某、胡某、陆某丁、左某乙证言:证实受张某甲安排去佳木斯为约瑟家传教,后被佳木斯警方抓获。(三)约瑟家组织资金及查扣款物1、未到庭证人张某丙证言:我1998年参加约瑟家组织,2002年到昆山约瑟家葡萄园,在葡萄园主要负责财务。约瑟家开始办企业都是信徒拿钱,信徒工资也留在企业作为资本,魏某甲虽不是企业法人,但所有企业都由他控制。约瑟家教会内部规定男女信徒要主内婚配,还要交婚姻保证金。我负责财务时,以自己从组织上借了250万元,用于给魏某甲买房子,最终用114万元以谷某名义在洪泽买了幸福广场门面房,剩余的钱我交给了刘某丙。我还用约瑟家组织的钱买了黄金。2011年5月进西藏、新疆时,我移交账目给姜某乙,交了现金3千多万元,现金大多存在约瑟家信徒的个人卡上。2、未到庭证人姜某乙证言:我2004年信“约瑟家”,在昆山永业服饰有限公司做财务申报工作,2010年8月随公司一起搬到新疆乌鲁木齐,2011年8月中旬搬迁到西藏,2011年9月份公司解散从公司退出后到兰州、武汉等地打工。我在厂里是总账,我知道账上大约有3000多万资金。这些资金都掌握在出纳刘某丙手上,他负责管钱,我负责管账。约瑟家组织内部分生产、财务、人心三条线,动用财务都是魏某甲审批,张某甲负责时就由他审批。约瑟家所有企业都是以信徒个人名义开办的,但实际产权都是约瑟家组织的,都要听从魏某甲安排。约瑟家信徒根据魏某甲信件的安排到新疆、西藏去进方舟,到新疆后大家主要的任务是学习魏某甲信件、传道。魏某甲选了三个国外传道队,张某甲按魏某甲指示组织了四个国内传道队,宣传的就是根据魏某甲的信件整理的内容。外出传道的费用、人员西迁的费用都是约瑟家组织的资金支付的。3、未到庭证人刘某丙证言:我是2005年开始相信“约瑟家”的,我在组织里做出纳、总账,主要负责财务。葡萄园是约瑟家的经济实体,最初是用信徒集资款建的,信徒在企业内工作基本没有工资。企业是用信徒个人名义开办的私营企业,但实质上与这些个人没直接关系,所有权掌控在魏某甲手上。信徒白天要生产,晚上要组织学习,主要学习魏某甲的道、自编的灵歌。信徒都信魏某甲,认为神降临在他身上,他是神的仆人,是真神。现在约瑟家组织的资金大多是经营产生的利润。2010年下半年,魏某甲从监狱写信出来,封张某甲为国舅,要他管理约瑟家产业、人员。魏某甲说昆山要有大灾难,要求张某甲处理昆山的葡萄园企业,让信徒去西藏进方舟。张某甲就安排张某丙、田某甲把葡萄园的企业都变卖了,现金集中到我手里。张某甲带第一批人员去新疆,后又根据魏某甲指示把人员、企业向西藏迁移。在新疆时,张某甲根据魏某甲信中指示,组建国内外传教队,对外宣传魏某甲的教义。传教费用都由约瑟家支付,是张某甲批的。约瑟家组织的物资都在我这里,现金有5千多万元。2000克黄金也是约瑟家葡萄园企业集体资产,是张某丙用约瑟家组织的钱分几次购买的,共7块,他还用组织的钱给魏某甲买了一套门面房。4、未到庭证人沈某、刘某丁、潘某、朱某丁、嵇某丙、张某癸、陆某戊、李某己、孙某丙、丁某丙、熊某丙、吴某、张某子、王某壬证言:证实从刘某丙处扣押的银行卡虽然是自己名字,但是组织安排并供约瑟家使用的,卡内钱款与自己无关。5、从刘某丙处扣押银行卡、黄金和电脑硬盘等照片。6、苏州信联会计师事务所报告书、昆山市公安局发还暂扣款人员名单、昆山公安局发还个人保证金明细。7、淮阴分局情况说明、淮阴分局国保大队出具的工作说明、扣押清单、淮阴分局暂存款明细账、淮阴分局接受昆山公安局移交李某戊扣押款88600元、扣押物品清单、扣押清单、查封笔录、查封决定书、查封清单、商品房购买合同、谷某购房申请书、扣押物品清单、搜查证、搜查笔录:证实淮阴分局暂扣54064216.49元、黄金2100克以及位于江苏省洪泽县天水弘浦幸福广场C5幢109号的门面房一套。(四)全案其他证据1、被告人张某甲供述:我2001年进入葡萄园企业,之后和别人一起信约瑟家。张某乙是我妹妹、魏某甲是我妹夫,约瑟家是他们创立的。约瑟家葡萄园企业都是以信徒的个人名义开办的,但都是经过魏某甲同意的,开办的资金也是约瑟家组织出的,这些企业都是魏某甲的,其总资产和利润都归约瑟家组织,只有魏某甲可以支配。2011年4月份,魏某甲封我为“国舅爷”,让我把葡萄园企业向西藏、新疆转移,直到2011年9月,都是我负责整个葡萄园企业。魏某甲会从监狱写信、传口信出来,我就根据魏某甲的意思对约瑟家组织及葡萄园企业进行管理。2011年4月至9月,我做了几件事:1、安排张某丙、田某甲将葡萄园企业转让、变卖,现金交给刘某丙保管。回笼资金后我安排信徒向新疆、西藏转移。魏某甲意思是让我带所有人去西藏,我感觉西藏没有项目而且气候恶劣,就安排人先到新疆,然后再到西藏。去之前,我召集各部门负责人开会动员,我先后安排300多人去考察,并在新疆投资了项目。约瑟家组织有一千多人到新疆,后到西藏,西迁的所有费用都是由约瑟家组织支付的,在新疆、西藏人员的生活费也是由组织发放的。2、对约瑟家组织进行管理。在新疆,我任命陶某、朱中华、王某丙、张某某分别担任工业、农业、服装、服务部门负责人,任命左某甲、丁某甲、孙某丙为人心。我们在新疆、西藏没有实际经营业务,主要活动就是学习魏某甲信件、抄写圣经、组织聚会。魏某甲还让我对到西藏进方舟的人施洗,我也照做了。约瑟家组织的开支都要经过我同意,100万元以上的项目要向魏某甲报告。3、向国内外传教。我们传教的内容就是根据魏某甲信件整理的,我安排左某甲等人对信徒宣传魏某甲信件,并让留守在昆山的张某丙、刘某丙等人将魏某甲信件录入电脑,通过网络发送给在新疆的姜某乙、左某甲等人进行编辑整理。之后我就组织人员进行国内外传教。国外传教的领队是魏某甲指定的张某丙、薛某甲、田某甲,因为田某甲在昆山处理事务,我就让李某甲去了。在他们去之前,我跟他们说了注意事项,让他人以家庭为单位召集人员,这三个组每组20人,费用是队长写借条,我批示之后以借款形式支付的。国内传教是2011年8月份开始的,我组织了四个国内传教队,每队30人左右,费用也是约瑟家组织支付的。2011年9月份,在东北传教的人员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我把魏某甲信件的原件都销毁了。因为魏某甲所说的大日子一直没有来,我老婆的病又复发了,我也不相信魏某甲了。9月1日离开西藏之前,我在项目负责人会议上让大家解散,各谋出路,我也从西藏回来了,这时我安排姜某乙负责财务,但约瑟家组织到底有多少资金我不知道。2、书证:东北佳木斯传教中扣押资料复印件共10份、魏某甲从监狱邮寄的信件复印件、电脑打印的经张某丙、刘某丙确认的国外传教资料、魏某甲工作手册复印件(含二十条新律法、归入大集体、特大喜讯等)、体会、总结、55条律法等约瑟家教义资料:证实约瑟家邪教特征及对信徒进行思想控制,散播末日论等。3、约瑟家葡萄园人员名单表格:证实约瑟家信徒情况。4、寄存款清单、产权统计:证实约瑟家组织号召信徒财产归集体并提留寄存款的情况。5、扣押的婚姻保证金收据复印件:证实2011年约瑟家组织收取婚姻保证金情况。6、魏某甲判决书:证实约瑟家组织收取奉献款、赎罪款情况。7、张某丙等人出入境记录、欠条、银行卡付款记录、收据、车费报销人员名单、车票复印件等:证实约瑟家利用组织资金为信徒向新疆、西藏转移支付路费,为信徒国内外传教支付费用。8、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证实部分约瑟家信徒被处理情况。9、昆山市委610办公室告知书:证实约瑟家是灵灵教变种,政府予以取缔。10、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证实从张某丙等人处扣押的电脑硬盘、U盘的数据恢复情况。11、物证鉴定书:证实魏某甲信件复印件上的字迹与魏某甲书写的字迹相同,是同一人所写。12、淮安市公安局对约瑟家邪教组织相关资料的审定意见:证实宣传资料、魏某甲信件等均为邪教宣传品。13、张某丙等人在泰国、伊朗传教录像光盘:证实张某丙等人在泰国、伊朗传教情况。14、约瑟家有关文字资料的电子数据:证实约瑟家教义、传教资料等。15、人口基本信息表、监视居住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张某甲身份及于2012年3月12日至2012年3月20日期间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6、昆山市公安局国保大队抓获经过:张某甲主动投案。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组织、利用“约瑟家”邪教组织散布迷信邪说危害社会,破坏国家法律、法规实施,行为已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属共同犯罪。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实施,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涉案“约瑟家”邪教组织现已经解散,被告人张某甲当庭表示不再参加任何邪教组织,认罪、悔罪,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适用缓刑。对被告人张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某甲系自首,且主观恶性不深,建议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甲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暂扣于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的“约瑟家”邪教组织款物(现金人民币54064216.49元,黄金2100克,江苏省洪泽县天水弘浦幸福广场C5幢109号的门面房)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长江代理审判员  王丽静人民陪审员  吴家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