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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托民初字第283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原告白长军诉被告刘维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长军,刘维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托民初字第2836号原告白长军。委托代理人郭秀梅,内蒙古蒙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维。本院在审理原告白长军与被告刘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原告白长军不能提供被告刘维的详细身份信息、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仍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故被告不明确,应依法驳回原告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白长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56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君审 判 员  李 静人民陪审员  赵翠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韩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