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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行终字第467号

上诉人赵文与被上诉人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不履行社会保障法定职责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文,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中石化南京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宁行终字第4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文,男,1966年10月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蔡佩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住所地在南京市水西门大街61号。法定代表人钱国荣,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汪桂荣,江苏德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中石化南京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栖霞区马群科技园马群大道3号。法定代表人徐德勤,中石化南京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孙康乐,江苏金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文因诉被上诉人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原审第三人中石化南京工程有限公司不履行社会保障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5)建行初字第4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文以无继续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赵文自愿放弃本案诉讼,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文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陆俊騑

审 判 员  洪 彦

代理

审判员  王攀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佘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