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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初字第743号

练松伟与孙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练松伟,孙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初字第743号原告练松伟,洛阳轴承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岳惠云,洛阳轴承厂职工,(原告练松伟的嫂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卢伟,河南永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孙伟,原洛阳轴承厂职工,现洛阳市涧西区润虹霓虹灯厂职工。委托代理人赵凯,无业,(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练松伟诉被告孙伟为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练松伟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练松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练松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练松伟负担。

审判员  刘红坡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