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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5203号

陈金湖与张思献、张丽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8-05-02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金湖,张思献,张丽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5203号原告陈金湖,男,汉族,1975年10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尤延辉、杨贵峰,福建尚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思献,男,汉族,1973年12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张丽莉,女,汉族,1959年7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审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湖与被告张思献、张丽莉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陈金湖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上述被告张思献、张丽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金湖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湖撤回对被告张思献、张丽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634元,减半收取1317元,由原告陈金湖负担。

审 判 长  吴新竹

代理

审判员  郑丹红

代理

审判员  郭锡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振兴附:引用主要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诉讼法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