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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岱民初字第3038号

王文明与范正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文明,范正玺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初字第3038号原告王文明。被告范正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明诉被告范正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如期足额补交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已缴纳的诉讼费7800元,减半收取3900元。

审 判 长  杜庆文

人民陪审员  法清文

人民陪审员  霍广乐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崔春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