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初字第3038号原告王文明。被告范正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明诉被告范正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如期足额补交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已缴纳的诉讼费7800元,减半收取3900元。
审 判 长 杜庆文
人民陪审员 法清文
人民陪审员 霍广乐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崔春燕 来源:
王文明与范正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初字第3038号原告王文明。被告范正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明诉被告范正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如期足额补交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已缴纳的诉讼费7800元,减半收取3900元。
审 判 长 杜庆文
人民陪审员 法清文
人民陪审员 霍广乐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崔春燕 来源: